首席顾问:刘长洪律师 13572814544 禁止转载
案例:张某和乙某是夫妻关系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的父亲单位房改,张某和乙某就商量以张某的父亲名义参加房改,张某和乙某出资。三年后张某和乙某闹离婚诉至人民法院,最终判决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仅判决分割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款。
【律师分析】对于该房屋,由于在张某父亲名下,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分割,且该房是房改房,带有福利性质,也无法确认房屋是张某和乙某共同所有,只能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,即认定张某父亲欠张某和乙某购房款;在这个离婚案件中,张某和乙某只能一人一半分割购房款,当然吃亏的是乙某。
法律依据:
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,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,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,可以作为债权处理。
判决书:因涉及个人隐私,在此省略。